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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03596号“RUKI”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湖南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11-01

第72003596号“RUKI”湖南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永兴东润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本来服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6期《商标公告》第72003596号“RUK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UKI”指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旅行包;公文包;钥匙包;包;单肩包;腰包;手拿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128430号“ROOKIE”、第52303996号“MINI ROOKI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手提包;钱包(钱夹);旅行包;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家具用皮缘饰;皮制带子;伞;手杖;婴儿背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03596号“RUK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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