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免费查询系统:姓名:手机:Q Q: 请输入姓名、电话及QQ即可进入商标免费查询系统

商标注册业务专线

0731-88718749


总经理热线

总经理热线

公司动态

第66758946A号“康耐斯”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11-22

第66758946A号“康耐斯”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康明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铭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66758946A号“康耐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耐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酒精;气体净化剂;水净化用化学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70935号、第53738691号“康明斯”、第53728936A号“CUMMINS及图”、第21470366号“CUMMINS SALES AND SERVIC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引擎冷却剂;尿素;冷却剂”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有一定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康明斯”、“CUMMINS及图”、“KANGMINGSI”等系列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758946A号“康耐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长沙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2-2020版权所有 24小时客服热线:15580900900 电话:0731-88718749  传真:0731-88718749

总经理服务热线:15874976081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168号左岸右岸B栋819  邮编:410000

湘ICP备19007553号-2 邮箱:meichuangtm@126.com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06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