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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138367号“辞琼”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11-26
第68138367号“辞琼”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魏智对被异议人杭州蚝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7期《商标公告》第68138367号“辞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辞琼”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辞琼”商标由异议人亦或是其关联公司上海蚝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先设计并使用,故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138367号“辞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