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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677004号“博士艇BOSSTING”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11-29
第71677004号“博士艇BOSSTING”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施万-斯特比洛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星茂文具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1677004号“博士艇BOSST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博士艇BOSST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文具;说明书;笔(办公用品);修正带(办公用品)”等。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78561号“HUGO BOS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纸板以及此类材料的制品,上述不属别类;印刷品;书籍装订材料;照片;文具用品,尤其是圆珠笔,自来水钢笔和铅笔,不包括标识笔和纤维尖水笔;办公用品;尤其是卷笔刀;直尺”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29164号“BOSSSUNWE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品;名片;证书;皮制行李标签;海报;印刷出版物;宣传画;包装纸”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施万-斯特比洛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140号“BOS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书写材料;书写工具;尤其是用液体做标记的工具”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77004号“博士艇BOSST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