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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599324号“木叶村”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12-06

第69599324号“木叶村”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株式会社集英社对被异议人武义大迈工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2期《商标公告》第69599324号“木叶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木叶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割草机;电动剪毛机;电动锯;切断机(机器);搅拌机;钢筋切断机;石材切割机;冲孔机;电锤;切割机;链锯;开槽机(机床);砂带打磨机;电动扳手;电动手操作钻孔器;角向磨光机;电动打钉枪;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电动射钉枪;喷漆机;发电机;发动机传动带;空气压缩机;电焊机;高压清洗机;往复锯;圆锯”。异议人称“木叶村”是漫画作品《火影忍者》漫画中的虚拟名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知名角色名称而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木叶村”作为其漫画虚拟名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公众所广泛知晓,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我国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漫画产生关联,不会造成异议人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异议人的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599324号“木叶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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