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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61831号“联发科”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4-12-10

第72061831号“联发科”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州南浔优加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2061831号“联发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联发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建筑用砂石;石膏(建筑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2681号“联发科”、第3282678号“MEDIATEK”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芯片;半导体”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其“联发科”、“MEDIATEK”商标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联发科”作为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61831号“联发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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