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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785533号“谷七叔及图”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5-02-07
第71785533号“谷七叔及图”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周雄敏对被异议人刘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1785533号“谷七叔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谷七叔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干食用菌;肉;蛋”等。异议人引证的第72349302号“谷七叔”商标申请日期为2023年6月20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2023年05月24日,故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4450348号“谷七叔”、第67682978号“谷七叔”、第66587743号“谷七叔”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25类“袜;服装;帽”、第30类“饼干;咖啡;蛋糕”、第35类“张贴广告;进出口代理;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85533号“谷七叔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