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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经销商抢注境外企业商标,遭判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5-02-21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曾经负责经销境外产品,就能提前抢注对方商标吗?合同到期后,用抢注的商标大肆宣传,这种做法可行吗?最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经法院查明,B公司是一家来自境外的知名汽车护理产品企业,其旗下的“9B”品牌在汽车护理领域声名远扬,不过在我国境内尚未注册相关商标。A公司曾经是该品牌的国内经销商,在双方经销合作期间,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梁某竟私下在国内注册了“9B”商标。几年后,经销期限届满,双方的经销关系解除,但A公司并未就此罢手,不仅在其官网主页面、产品照片以及门头招牌上继续使用该商标,还对外宣称自己仍是B公司的国内代理商。不仅如此,A公司还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陆续申请注册了7枚与B公司“9B”商标极为相似的商标。
 
时间来到2018年3月,A公司凭借受让的商标,在展会上对B公司当时的总经销商发起侵权投诉,要求对方在产品及宣传海报上遮挡商标。
 
到了2023年1月,忍无可忍的B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A公司和梁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确定本案存在三个主要争议焦点:
其一,A公司在网站页面、门店照片等场景中使用案涉“9B”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A公司与B公司均从事汽车用品经营,二者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而案涉“9B”商标,已然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曾经的经销关系中,A公司在未经B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持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及相关元素,主观上明显存在攀附B公司声誉、为自身谋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此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二,A公司对外宣传自己是B公司代理商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明确规定:“本协议终止后,经销商不得再使用品牌名称,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标志或名称。”然而,协议终止后,A公司依旧在网站的团队介绍、公司简介等内容中,声称自己是B公司中国区总代理,这种行为极易使公众误以为A公司与B公司仍然存在关联关系,进而对被告产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知,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三,A公司针对案涉“9B”标识的注册行为以及投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A公司申请注册案涉商标的行为,存在不正当性。B公司的商标在国内已进行商业使用且具备一定影响力,拥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A公司明知B公司在先使用该商标,却仍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近似商标,此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恶意昭然若揭,可认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此外,A公司的投诉行为属于滥用商标权。鉴于案涉商标申请注册具有不正当性,且已被裁定无效,A公司的投诉行为缺乏正当的权利依据,同时也切实损害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B公司因A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因此,A公司的这一系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于以上认定,福田法院作出判决,A公司与梁某需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登报的方式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表示,本案涉及对境外产生的企业名称的司法保护问题。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分别将境外企业名称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以及“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依法平等地维护了境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从案涉商标申请注册的不正当性、被告投诉行为是否滥用商标权以及原告是否因被告行为遭受实际损害等多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明确认定被告恶意抢注并滥用商标权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力地规范了将他人境外企业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滥用商标权利的不良现象,对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以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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