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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87476号“听鹂”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5-03-04
异议人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排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587476号“听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听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教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694292号、第39733841号、第42694290号“听鹂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8类“园艺工具(手动的);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的);雕刻工具(手工具)”、第30类“食用淀粉;冰淇淋;冰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听鹂馆”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87476号“听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