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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8478号“五和”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5-03-07
第56208478号“五和”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山西振东五和医养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五和博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56208478号“五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和”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730560号“振东五和”、第51736845号“振东五和堂”、第53540015号“振东五和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且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208478号“五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