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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749182号“博谱欧”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5-03-11

第74749182号“博谱欧”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博谱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49182号“博谱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博谱欧”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96210号“欧普”、第15061877号“OPPLE”、第19768734号“欧普照明 OPPLE”、第58064164号“欧普电工”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广告”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灯;日光灯管”商品上的“欧普OPPL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不近似,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49182号“博谱欧”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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