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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37546号“圣苏萨STSUSA”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5-03-21

第75037546号“圣苏萨STSUSA”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韩石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37546号“圣苏萨STSUS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苏萨STSUS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炊具;冰箱;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头发用吹风机;水管龙头;蒸脸器具(蒸汽浴);水净化装置;电暖器;点燃本生灯用摩擦打火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36636号“SUSA及图”,第45953662号、第45960229号、第45979065号、第60150925号“苏萨”,第6622772号“苏萨及图”,第46233134号“苏萨SUSA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罐装水果”、第30类“可可饮料”、第31类“椰子壳;椰子”、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第33类“樱桃酒”等商品和第40类“榨水果;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先商品化权益,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37546号“圣苏萨STSUS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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