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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716786号“璧高艺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5-03-28
异议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摩登楼阁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716786号“璧高艺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璧高艺术”,指定使用于第37类“建筑咨询;通过计算机数据库或互联网提供建筑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34753号、第24410457号、第8834778号、第10152663号、第8489121号、第8165863号“壁高”、第30585908号、第30596309号、第30587291号“壁高软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类的“工业用粘合剂”、第6类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第16类的“纸;图画”、第18类的“捆扎用皮带”、第19类的“地板;石料”、第20类的“家具;软垫”、第21类的“厨房用具”、第24类的“织物”、第27类的“墙纸”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16786号“璧高艺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