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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567238号“中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湖南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5-04-03
异议人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中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69567238号“中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芯”指定使用于第7类“食品包装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159579号、第67309600号“中芯”、第59118957号“中芯南方”、第59108788号“中芯北方”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静电工业设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生产销售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567238号“中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