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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41285号“蝶莲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湖南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5-04-08
异议人荷花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景德镇兰钰龙庭陶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41285号“蝶莲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蝶莲花”指定使用于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即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材料测试”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4202837号“LOTUS”、在先注册的第3410698号“LOTUS”、第59866033号“LOTUS及图”、第60744541号“LOTUS NYO及图”、第5782390号“ENGINEERED BY LOTUS”、第60162458号“LOTUS ROBOTICS”、第60178466号“LOTUS NYO ROBO GALAXY及图”、第60161559号“LOTUS NYO ROBO GALAX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车辆性能检测;工程服务;工业品外观设计;质量控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具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不易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相混淆,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对异议人的字号权构成侵犯。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汽车”商品上的“路特斯”、“LOTUS”、“莲花”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41285号“蝶莲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