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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58612号“泉罗QUANR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5-06-20
异议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安市泉罗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泉罗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558612号“泉罗QUAN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泉罗QUANRO”指定使用在第11类“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空调器;加热装置;龙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15732号、第16768549号“QUANU及图”、第18552834号“全友QUAN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电炊具;冰箱除味器;水管龙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家具”等商品上注册的“全友QUAN YOU”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差别显著,指定使用商品亦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58612号“泉罗QUAN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