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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21536号“东方鸿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5-07-08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唯茶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21536号“东方鸿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鸿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白酒”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55490号“东方红”、第841256号“东方红DONGFANGHONG”、第30450695号“东方淳”、第34148678号“鸿运东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白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21536号“东方鸿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