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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71857号“今磨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5-07-22
异议人今磨房(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今磨房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871857号“今磨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今磨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矿泉水(饮料);蔬菜汁(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021722号“今磨房”、第18816114号“今磨房及图”、第14125630号“今磨房”、第71973932号“今磨房JINMOFAN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枣;莲子”、第30类“咖啡;糖;黄色糖浆”、第31类“谷(谷类);豆(未加工的);坚果(水果)”、第32类“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异议人的商号在“果汁”等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1857号“今磨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