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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99254号“KANOK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5-07-25
异议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家何天舜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99254号“KANOK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ANOK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金属旋转栅门;金属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8653号“康佳KONKA及图”、第918655号“康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视机;录像机;电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978586号、第22789596号、第21514552号“KONK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黄铜;铝制窗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电视机”商品上的“康佳KONKA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的使用方式和商品的销售渠道及对象等完全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99254号“KANOK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