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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54569号“东堡麻”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长沙商标注册中心

本文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5-10-17

异议人徐志发对被异议人查立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2期《商标公告》第79254569号“东堡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堡麻”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豆腐;加工过的坚果;干香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46971号“东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烹饪用亚麻籽油;食用橄榄油;精制坚果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254569号“东堡麻”商标在“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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