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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82553675号“祥胜曲6+2”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6-01-23
异议人云南宏瑞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呈贡祥胜酒曲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0期《商标公告》第82553675号“祥胜曲6+2”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祥胜曲6+2”指定使用于第30类“酵母粉;酵母;曲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8769号“黄果62及图”、第43822103号“黄果树62曲”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曲种;酵母;米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如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553675号“祥胜曲6+2”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