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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81525485号“金河母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6-01-26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8期《商标公告》第81525485号“金河母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河母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调味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74668号、第9617963号、第30544273号“母亲”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盒饭;糖果;鱼露”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异议人请求对其“母亲”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525485号“金河母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