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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82890428号“麟西麦多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6-01-29
异议人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于文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9期《商标公告》第82890428号“麟西麦多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麟西麦多多”指定使用于第30类“烙饼;葱油饼;薄烤饼”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9512338号“西麦SEAMILD及图”等商标因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注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73459号“西麦及图”、第43354040号“西麦SEAMILD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食用加奶粥;粥”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890428号“麟西麦多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