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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75701173号“叶开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6-02-02
异议人武汉叶开泰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5期《商标公告》第75701173号“叶开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叶开泰”指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363380号“叶开泰及图”、第72392125号“叶开泰”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替他人推销”、第44类“医院;外科;妇科”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门店照片、购销合同、荣誉证书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字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01173号“叶开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