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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83062551号“杯莫停饮凤”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6-02-09
异议人法国轩尼诗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省饮凤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4期《商标公告》第83062551号“杯莫停饮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杯莫停饮凤”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酒吧服务;酒店住宿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971号“PARADIS”、第3909239号“百乐廷”商标,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诉讼程序中的第81530255号“轩尼诗杯莫停”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科涅克酒;(法国干邑地区产上等)白兰地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54882号“轩尼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与饭店服务相关的信息;与餐馆服务相关的信息;酒吧服务”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062551号“杯莫停饮凤”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