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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起源和定义

本文来源:      本文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25

 
一、商标的起源和定义
商标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考古学者根据出土的陶器发现,在中国古代,曾强制要求陶工将其姓名标示在陶器上,但很难考证这些陶器是否已进入商品交换领域,因此,这算不上真正意义的商标。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生产者逐渐认识到,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标记的重要性,这样可以使消费者凭标记识别、购买自己的产品。到北宋时期,山东济南一家专门制造细针的刘家“功夫针”铺所使用的“白兔”商标,既有图形,又有“兔儿为记”的字样。这是我国至今发现的较早的比较完备的商标。 据此,我们可以对商标下一个简单的定义: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二、商标的作用
1、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以方便消费者在市场上选择、购买。消费者熟悉商标后,可以凭商标知道该商品是哪家企业生产的。该品牌的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会继续购买,否则会选择其它品牌。因此,区别作用对企业与消费者都是重要的。
2、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质量好的商品会使其商标的知名度不断扩大,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商标又会使该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
3、企业的无形财产。商标作为企业的工业产权,与其它财产一样,是企业的财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更是如此,甚至是巨额财富。据美国相关杂志报道,“可口可乐”商标价值240亿美元,“万宝路”商标价值300亿美元。

三、商标的构成
在我国,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两者组合构成,其中,文字包括中文或外文。目前,“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还不是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客体。 我国 《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目前,对商标的显著性,很难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不同的商品,不同的商标,显著性标准也不一样,但获得注册的商标一定可以使消费者将不同企业的商品区别开。 此外,我国《商标法》对禁止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有如下要求: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胸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0、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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